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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1-12-10  点击:7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莆田市快递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PUTIAN EXPR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T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莆田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个人和其它组织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区性社团组织。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莆田市。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会员加强信用建设,及时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促进快递行业自律,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水平;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莆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莆田市邮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马巷街226号,本协会的网址是:http://www.ptkd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根据快递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快递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为政府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三)代表本行业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创办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快递市场和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面向社会征求客户意见,反馈客户信息,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快递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六)代表本行业开展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快递业发展;

    (七)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讨论、业务培训、业务考察等,提高快递行业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推动会员加强信用建设,及时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九)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核心价值观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快递、物流、电商、贸易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快递、物流、电商、贸易业及相关领域内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享受除选举权以外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无需缴纳);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提议;

    (十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决定终止事宜;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三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至10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会团体)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二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协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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