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2008年5月6日福建省快递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严守法律、加强管理、公平竞争的基本方针,建立我省快递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全省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快递行业是指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企业总称。快递服务在《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的定义是“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三条 快递行业自律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提倡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福建省快递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自觉遵守《邮政法》,推行和落实《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努力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快递企业经营所有快件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各类产品价格标准。其标准及计算方式应在为顾客提供收寄快递服务的场所公告(上门收寄时应出示价格表),并向省邮政监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快递企业应对本企业加盟网点价格执行情况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不允许加盟网点私自制定价格。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不得接受其他快递企业员工转手卖件,严禁低价接受卖件。
第十一条 对凡因“扣件”敲诈或其他恶劣行为,导致被解除加盟代理关系的企业和负责人,其名称将予以在行业内公布曝光;各快递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其重新加盟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对因盗窃、隐匿、毁弃快件和贪污、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的员工,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外并予以网络公布;各企业在其被除名后的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走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业务、技术管理骨干人才。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不得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五条 鼓励各企业间在运输网络、派送网络方面开展资源共享合作。利益相关方可共同协商,合理结算费用。运输、派送网络比较完善的企业应尽力带动求助企业,互惠互利,求得双赢。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向顾客真实介绍本企业经营能力,不得虚假承诺、欺骗、误导客户,更不能贬损其它快递企业。
第十七条 认真遵守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核、生、化、爆、毒等禁寄危险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流入快递渠道。加强对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派送等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通信信息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福建省快递行业协会负责向全体会员成员企业通报、传递快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省邮政管理局,反映会员单位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企业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企业遵守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会员企业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请求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企业公布。
第二十条 会员企业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必要时可诉诸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企业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福建省邮政管理局,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执行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福建省快递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协会向社会公布。本公约对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理事会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凡在福建省内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本公约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快递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6月6日